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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瑞章与彭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章,彭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481号原告:陈瑞章,男,194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毕文,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被告:彭洁,女,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章诉被告彭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章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瑞章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瑞章负担。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木建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