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5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杰、李爱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杰,李爱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995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亮,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李爱红,男,汉族,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杰、李爱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李杰签订了车融资租赁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李杰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并约定租金总额和支付方式。同日,原告与被告李爱红签订担保协议,约定被告李爱红对上述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并交付了车辆,被告李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期交纳租金,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该车辆收回,经评估价款抵顶部分欠款后,被告李杰仍欠8996.87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李杰拒不履行。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李杰偿还原告欠款8996.87元,被告李爱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原告所在地不属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任延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 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