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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汪海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汪海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600号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龙良路龙湖新城2号康格斯花园。法定代表人:叶伟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壕全,该公司员工。被告:汪海超,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海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