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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付世万与被告张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世万,张忠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7民初285号原告付世万,男,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王庄行政村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刘树明,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王庄城内委员会村民,现住该村。被告张忠连,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西沟行政村孙家河村民小组村民,现住甘泉县清泉名苑小区。原告付世万与被告张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付世万及委托代理人刘树明,被告张忠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世万诉称,2016年2月1日,被告张忠连的丈夫李延林因开办石场,资金周转困难向我提出借款80000元的请求,我俩经过协商达成借款协议:我给被告借款80000元,同时约定月利息为0.02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因被告丈夫李延林因病去世,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借款,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我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忠连辩称:原告什么时间给我丈夫借钱我一概不知,也没有给家里人打过招呼,我丈夫李延林涉嫌赌博在甘泉县公安局治安队有底案,这笔借款我没有签过字,现在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没有能力,我不承认这笔借款也不偿还这笔借款。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被告丈夫李延林书写下借条一张,被告张忠连对原告提供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被告张忠连的丈夫李延林因开办石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80000元的请求,原告和被告的丈夫李延林经过协商达成借款协议:原告给被告丈夫借款80000元,同时约定月利率为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因被告丈夫李延林因病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借款,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原告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丈夫自愿达成借款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该债务属被告张忠连与李延林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张忠莲依法应向原告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张忠连答辩其对该借款不知情及其丈夫有赌博行为,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〇五条、第二百〇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张忠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内偿还原告付世万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日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月利率为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张忠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兆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