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奕光与赵增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奕光,赵增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韩奕光。被执行人赵增会。本院执行韩奕光与赵增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增会的奥迪牌汽车一辆(牌照号冀F3N9**)。现因被执行人赵增会已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增会所有的奥迪牌一辆(牌照号冀F3N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