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可胜、杨棉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可胜,杨棉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609号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28号6幢401室。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董事长。被告:马可胜,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杨棉棉,女,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可胜、杨棉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