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再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晋江中奥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晋江中奥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再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晋江中奥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许厝社区中奥名雅居。法定代表人:苏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玲,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施颖群,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清哲,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再审申请人晋江中奥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施颖群、林清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6)闽民申142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玲及林清哲出庭参加诉讼。施颖群经依法送达,未出席法庭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诉争房屋存在入户门重叠、过道过窄等情形、存在安全隐患及酌情判令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无法解决隐患纠纷。1、诉争房屋小区整体规划设计及分户房屋设计图均通过了有关规划部门的审查,房屋设计图纸也经过了被申请人的确认,房屋建设完工后也经过建筑、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诉争房屋不存在设计、质量问题,不存在违约情形。2、法律及建筑规范并没有禁止入户门不能设计外开门,也没有明文规定外开时离过道或对面墙角应该有多少距离。3、根据相邻关系相关规定,使用人合理谨慎使用开启入户外开门,就不会存在所谓的“安全隐患”。4、入户门问题并没有给被申请人造成使用面积的减少,也未造成任何损失,相邻业主合理使用外开门也不会造成损失。被申请人要求减少价款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二、诉争房屋即便存在瑕疵,也应通过整改解决。中奥公司提供了合理的整改方案、承担整改费用,且整改确实能解决所谓的问题。原审法院在没有先行整改情形下直接判令赔偿,无法解决问题。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林清哲辩称,中奥公司认为原判缺乏证据是错误的。其交房前不知道入户门存在设计失误,原审进行了现场勘察,该问题严重影响了业主的使用和通行,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合同上关于质量的保证,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奥公司通过媒体承认楼盘存在设计失误。中奥公司未能如期提供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同意中奥公司通过整改解决问题,但整改方案必须保证双方合法权益并行之有效。请求维持原判。本院再审认为,中奥公司提供的“双层仿铜入户门”之外开门存在瑕疵,影响被申请人通行及存在安全隐患,主要是造成公摊部分面积使用不足,并未减少被申请人的房屋套内使用面积,且该门的宽度为90厘米,原审按减少使用面积2平方米判决中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彻底消除该瑕疵所致妨碍通行及安全隐患,最有效的承担责任方式是更换、重作等。在中奥公司拒不履行更换、重作义务或更换、重作仍无法消除时,被申请人方可要求中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应对此进行释明但未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及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31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晋江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培新代理审判员 赵士旭代理审判员 丁艳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婷附本案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