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陈桂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陈桂忠,潘凤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地址鹿寨县城南开发区金鹿新城小区春园8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赵泽金,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桂忠,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柳州鱼峰区,被执行人潘凤艳,女,1979年6月6日出生,住柳州鱼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桂忠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账为6228480858810582875的存款24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荣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