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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863号原告: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凯立花园内。法定代表人:吕爱众,总经理。被告: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法定代表人:熊光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光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