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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李勇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勇,男,1990年6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东县。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13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李勇的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勇看到佘某在邵东县水东江镇古城村经营的新华商店里的麻将馆生意不错,就想到该麻将馆向佘某收取保护费。2017年2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李勇和舒某来到佘某的麻将馆,被告人李勇用语言威胁从而阻止麻将馆营业,以达到收取保护费的目的。2017年2月11日下午,佘某被迫到李勇家与李勇协商保护费一事,双方协商后,佘某付给李勇88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勇承诺以后不会到佘某的麻将馆闹事,并可帮佘某解决矛盾。2017年5月9日,被告人李勇退赔了佘某8800元,佘某对李勇的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勇自动向邵东县公安局水东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勇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勇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勇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唐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聂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