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和兵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和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02刑初193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和兵,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2017年3月29日因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和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远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和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19时10分左右,被告人郑和兵驾驶川某号小型轿车,搭乘唐某,由内江市市中区脚盆田方向往甜城大道方向行驶。当郑和兵驾车行驶至松山南路129号外时,将站立在人行道中央的被害人罗某某挂撞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和兵遂拨打110、120电话报警,被害人罗某某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告人郑和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且忽视观察,临危处置不当,且驾车超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身前遭受外力撞跌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郑和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和兵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和兵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郑和兵驾驶川某号“雪弗兰”牌小型轿车,搭乘其妻唐其,从内江市市中区脚盆田方向经松山南路往甜城大道方向行驶。19时20分许,被告人郑和兵驾车行至松山南路129号外,超速行驶,其车头左前方将站在道路中央人行横道上等待通行的行人罗某某刮撞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和兵立即拨打电话110报警和120求援。被害人罗某某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系生前遭受外力(如车祸等)撞跌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郑和兵与被害人罗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得到谅解。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郑和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驾车忽视观察,临危处置不当;驾车超过规定时速。机动车驾驶人郑和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罗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和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和兵的供述,证人唐其、郑某某、罗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被害人罗某某死亡证明书,对被害人罗某某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肇事车辆川某号“雪弗兰”牌小型轿车的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案发现场附近松山南路“德邦物流”的监控视频,被告人郑和兵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和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超速,忽视观察,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临危处置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和兵肇事后能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和兵已赔偿被害人罗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80000元,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和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瑜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