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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文航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航,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933号原告:陈文航。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住所地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负责人:邹国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航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日欣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文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航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文航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