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78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71515-8),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狮子口社。法定代表人:杨衍江,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47497502Y),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浓荫路气象坡1至6幢。法定代表人:曾旭,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9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涉众多执行案件,为解决其在承建重庆市金科途鸿置业有限公司金科.中园城工程项目所欠农民工工资,扣划了重庆市金科途鸿置业有限公司应付重庆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务530万元,在支付了所欠农民工工资后剩余536620.51元。2017年4月24日,与具有包工包料性质的且与金科.中园城工程项目有关的另三案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配到标的款35000元和诉讼费654元。因目前被执行人重庆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重庆宏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重庆宏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2017)渝0111执78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徐后亚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