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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霍其焕、霍照帮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其焕,霍照帮,袁叔杏,佛山市禅城区利德乐建材厂,霍志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其焕,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照帮,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叔杏,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利德乐建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樵乐路吉利段自编*号,注册号:440602000372471。负责人:霍志炳。原审被告:霍志炳,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霍其焕因与被上诉人霍照帮、袁叔杏,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利德乐建材厂、霍志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3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霍其焕上诉称,案涉合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签订。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本案案涉租赁物包括厂房仓库,上述不动产均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