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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娜诉被告李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娜,李新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02民初2196号原告安娜,女,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中专文化,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中心卫生院职工,现住宝塔区柳林镇七里铺二庄科百合花园。被告李新亮,男,汉族,1981年5月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镇。原告安娜与被告李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新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新亮偿还借款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新亮于2016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2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诉。被告李新亮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前谈话中承认原告安娜提出的全部事实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全部事实及诉讼请求,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新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娜偿还借款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元,实际由被告李新亮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延笑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