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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秀英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英,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963号原告:杨秀英,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王平,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英诉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英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英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秀英自行承担。审判员  吴红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