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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县灼、马路镇马路村下里卜组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县灼,马路镇马路村下里卜组,马路镇马路村墩仔组,东兴市马路镇人民政府,李昌校,虞东风,应长庆,杨永,凌理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林县灼,男,193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委托代理人:蒙志豪,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路镇马路村下里卜组,所在地广西东兴市马路镇马路村下里卜组。负责人黄周安,组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路镇马路村墩仔组,所在地广西东兴市马路镇马路村墩仔组。负责人庞志辉,组长。原审第三人东兴市马路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广西东兴市马路镇兴桂路。法人代表覃杨妮,镇长。原审第三人李昌校,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保安,现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审第三人虞东风,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广西钦州市,原审第三人应长庆,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广西钦州市,原审第三人杨永,男,194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原审第三人凌理德,男,193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再审申请人林县灼因与被申请人马路镇马路村墩仔组(以下简称墩仔组)、马路镇马路村下里卜组(以下简称下里卜组)、第三人东兴市马路镇人民政府、李昌校、虞东风、应长庆、杨永、凌理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2016)桂068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县灼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为:一、原审法院以被申请人提供的《26个生产队榕树头塘租发放清单》为依据,计算申请人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塘租数额,是不符合事实的。1、被申请人等26个生产队于2009年9月28日委托申请人、王品、何交三人处理榕树头塘租,至今26个生产队没有书面解除申请人、王品、何交三人委托合同关系。申请人、王品、何交三人不得参加2010年2月5日26个生产队的分配会议,不得在《26个生产队榕树头塘租发放清单》上签字。2、2011年1月22日28个生产组代表在马路圩那塔三饭店重新确定了分配方案,推翻原分配方案。二、收取榕树头塘租不仅是林县灼一个人,还有李昌校、骆炳棋等人。三、两被申请人已经领取2011年、2012年、2013年应分得的租金。四、如何支付林县灼等人的工资没有查清。综上,请求撤销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2016)桂0681民初字167号民事判决,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县灼在再审期间提供2011年1月22日28个生产组代表在马路圩那塔三饭店确定的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属新证据。综上,林县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东兴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