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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党利跃执���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利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08号移送执行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党利跃,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本院(2016)鄂0528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党利跃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给长阳长丰许家坪水电有限公司退赔978670.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党利跃现在江北监狱服刑,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8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俐雄审判员  田旭辉审判员  陈宗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骏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