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党利跃执���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利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08号移送执行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党利跃,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本院(2016)鄂0528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党利跃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给长阳长丰许家坪水电有限公司退赔978670.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党利跃现在江北监狱服刑,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8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俐雄审判员 田旭辉审判员 陈宗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骏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