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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永兰与苏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兰,苏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3执99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兰,女,汉族。被执行人:苏展,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永兰与被执行人苏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青0103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展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展给付申请执行人利息90000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1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298元,合计969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杨永兰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03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冶金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