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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852号原告刘某,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郭某,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邮寄送达费5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瑞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君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