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852号原告刘某,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郭某,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邮寄送达费5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瑞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君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