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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2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张永祥与曹小东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祥,曹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2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永祥,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x县x镇x村,农民。被执行人:曹小东,男,198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x县x镇x村,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曹小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小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小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084.8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