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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冉强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强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强强,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2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6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强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强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冉强强至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浙窑创意园X号楼X楼杭州菲尚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以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该公司办公室内苹果MacbookPro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16元)、苹果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12元)、红米NOTE3手机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元)、保险箱一只(内有若干件材料)等财物。2017年2月23日下午,民警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新文村新文路村道上抓获被告人冉强强,并扣押了涉案的苹果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一台、红米NOTE3手机一只等(已发还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冉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杜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录像、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冉强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冉强强在前罪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冉强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表示认罪,涉案财物大部分被追回,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冉强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其余非法所得3116元责令被告人冉强强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