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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2、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2,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47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27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3,河南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2,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生,住河南省。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城支公司。地址:项城市交通东路。负责人:崔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2、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豫D771**挂豫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平顶山市义诺物流有限公司,王某某作为本案原告不适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凡秀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