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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郝晓伟、娄荣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晓伟,娄荣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1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郝晓伟,女,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芹,女,195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娄荣月,女,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再审申请人郝晓伟因与被申请人娄荣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晓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理应撤销。本案中,申请人正常行驶,被申请人逆向行驶,申请人躲避不及倒地造成申请人流产。申请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一二审法院查明被申请人已通过新农合报销部分医疗费,说明被申请人受伤不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根据卫生部的规定,交通事故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一二审法院在事故责任认定上证据采纳错误且不充分,在此事故中有过错的是被申请人,其应当赔偿申请人的各项损失59600元。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偏袒被申请人有失公平、公正。故请求依法撤销本案的一、二审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各项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直至事发几日后才到交警大队报警,致使交警大队因事故现场变动无法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事故责任。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逆行,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故原审推定双方均有过错,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本次事故造成双方受伤住院治疗是事实,再审申请人也称交警大队曾询问是否通过新农合报销,故被申请人虽然通过新农合报销了部分医疗费,但不能否认其受伤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这一客观事实。虽然被申请人未到法院与再审申请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但一审法院委托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妥。综上,郝晓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晓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睿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