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华清与唐新科、陈志武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清,唐新科,陈志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665号原告:唐华清,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自由职业,原住地址:邵阳县,现住地址:邵阳县。被告:唐新科,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址:邵阳县,现居住地址:邵阳县。被告:陈志武,汉族,原住地址:邵阳县,现住地址:邵阳县,工作单位:塘渡口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保专干。原告唐华清与被告唐新科、陈志武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唐华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与被告唐新科、陈志武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华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唐华清负担。审 判 员 唐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