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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华清与唐新科、陈志武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清,唐新科,陈志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665号原告:唐华清,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自由职业,原住地址:邵阳县,现住地址:邵阳县。被告:唐新科,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址:邵阳县,现居住地址:邵阳县。被告:陈志武,汉族,原住地址:邵阳县,现住地址:邵阳县,工作单位:塘渡口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保专干。原告唐华清与被告唐新科、陈志武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唐华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与被告唐新科、陈志武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华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唐华清负担。审 判 员  唐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