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单金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单金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875号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2635143U。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周、陈浩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单金美,女,1970年3月3日生,汉族,。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单金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岳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