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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范苗娟与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苗娟,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084号原告范苗娟,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黄振勇,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特别授权。被告高伟,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原告范苗娟与被告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苗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