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范苗娟与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苗娟,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084号原告范苗娟,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黄振勇,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特别授权。被告高伟,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原告范苗娟与被告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苗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