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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6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立胜、陈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胜,陈敏飞,叶启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6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立胜,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陈敏飞,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叶启栋,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临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胜与被执行人陈敏飞、叶启栋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084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敏飞、叶启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敏飞、叶启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张立胜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陈敏飞、叶启栋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敏飞、叶启栋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陈敏飞、叶启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陈敏飞、叶启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叶启栋有银行有存款,扣划其银行存款150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450元、执行费500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14050元。对被执行人陈敏飞、叶启栋在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叶启栋有车牌号为浙J×××××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立胜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扣划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敏飞、叶启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6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敏飞、叶启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赖军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