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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赵某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赵某,刘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某,女,,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执行人:丁某,男,,汉族,农民,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刘某、丁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刘某、丁某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市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雨审判员  丁国玲审判员  张祥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