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世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30刑初7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世刚,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世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正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世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何世刚从贵阳市窜至龙里县西南药都2期9栋6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卢某1停放在此处的贵J×××××号红色钱江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2、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何世刚从贵阳市窜至龙里县草原路罗三便利店附近,将被害人谌某停放在该处居民楼下的临贵J×××××号红色电动车盗走,其骑至贵龙大道途中,因电动车没电又返回龙里,并将该车遗弃在龙里县第三中学附近。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3、在龙里县第三中学附近遗弃被盗的临贵J×××××号电动车的当日,被告人何世刚又窜至龙里县环城路民生医院附近一工地,将被害人夏某1停放在楼下的贵J×××××号红色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33元。4、2016年11月1日中午,被告人何世刚从贵阳市窜至龙里县龙山镇芸台芷岸小区,将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紫苑停车场的贵J×××××号红色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世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某1、谌某、夏某1、陈某1的报案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询信息、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头盔,(黔南)公(司)鉴(法物)字〔2016〕518号、730号检验报告书、提取笔录、龙价认字(2016)1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书、人口信息、(2014)南刑初字第107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世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07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为,被告人何世刚系一般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流窜作案,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世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未缴纳,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红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