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子金与被告王立高、肖淇生、徐白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金,王立高,肖淇生,徐白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6民初305号原告:刘子金,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骥,湖南碧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高,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告:肖淇生,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徐白生,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刘子金诉被告王立高、肖淇生、徐白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刘子金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子金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依法免交予以退还。审 判 员 李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俊洁校对人:彭俊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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