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素琴寻衅滋事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66号何素琴: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你以公安机关对案件处理不公为由,于2013年9月份两次到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借访滋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你还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借访滋事。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及证人郑某、郭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