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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白天鹅经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白天鹅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财保39号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有平,董事长。被申请人:内蒙古白天鹅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彩凤,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白天鹅经贸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蒙元北斗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9400000元的股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玉泉支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提供了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白天鹅经贸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蒙元北斗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9400000元的股权,期限为三年(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常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滢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