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恢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晓会与刘毓离婚后财产纠纷解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会,刘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恢172-2号申请执行人马晓会,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毓,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月4月9日作出的(2014)未执字第0274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毓所有的陕AD0G**威飒牌小型汽车一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封对该车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毓所有的陕AD0G**威飒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