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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4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宏发与被执行人徐明、陈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宏发,徐明,陈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4499号申请执行人蔡宏发,男,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徐明,男,198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晓明,女,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蔡宏发与被执行人徐明、陈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蔡宏发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陈晓明对被告徐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徐明、陈晓明负担。”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其其他执行线索进行了查询。一、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数额极少,无冻结价值。二、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两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称在起诉前两被执行人已将名下房产出售。四、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生效判决法律文书中载明的被告住址目前均非被执行人居住。五、两被执行人在本市其他法院亦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六、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池中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朱晓斌书记员 姜 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