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849-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强,王海鹏,彭著勇,李楠,周桂林,李子宽,郭佳,邓其健,王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849-857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11、12、13、14楼、京基一百大厦裙楼101中101F、131和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2楼及3楼全层,组织机构代码X1881323-7。法定代表人方洁铃。被执行人黄强。被执行人王海鹏。被执行人彭著勇。被执行人李楠。被执行人周桂林。被执行人李子宽。被执行人郭佳。被执行人邓其健。被执行人王文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612、7619、7628、7631、7614、5002、7615、76277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林申审判员 郝江山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家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