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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占军、刘秋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占军,刘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812号申请执行人赵占军,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被执行人刘秋霞,女,1960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赵占军申请执行刘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占军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判决书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赵占军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