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忠银与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贺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银,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贺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064号原告:刘忠银,男,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被告: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山奇社区二小区。法定代表人:万碧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钟华谊,该公司职工。被告:贺云,男,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刘忠银与被告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贺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刘忠银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计5,140元,由原告刘忠银承担。审判员 谭永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