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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孙厚志与张柏平、磐石市红旗岭镇卫生院、梅河口市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云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厚志,张柏平,磐石市红旗岭镇卫生院,梅河口市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孙厚志,男,1967年4月19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张柏平,男,1966年10月5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磐石市红旗岭镇卫生院。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云峰,男,1962年12月20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孙厚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84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200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厚志与被执行人张柏平、磐石市红旗岭镇卫生院、梅河口市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云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2020.00元由被执行人张学臣、宋加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