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俞与被告江苏天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俞,江苏天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859号原告:王俞,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徐州市。被告:江苏天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江东北路305号12楼。法定代表人:邵梓城,江苏天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俞与被告江苏天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王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2016年12月工资7727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到被告处上班,从事产品经理工作,并且连续不间断的在被告处工作到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突然宣布包括本人在内的大部分员工不用再来公司上班,并且以36条个人原因为由,停止本人社保、公积金等,同时清除本人门禁指纹,使本人无法再进入公司,且公司辞退本人后未支付本人2016年12月工资,故诉请依法处理。被告江苏天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南京市××楼,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江苏天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虽然在南京市××邺区,但其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楼,对此,原告也无异议,因原告未提供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邺区的证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江苏天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天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