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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占功、白金禄、赵翠兰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占功,白金禄,赵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鹏举,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占功,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出生,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X市X区X巷X号X户。被执行人白金禄,男,汉族,1958年12月20日出生,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X市X区X路X苑X排X栋。被执行人赵翠兰,女,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X区X街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占功、白金禄、赵翠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占功、白金禄、赵翠兰在各银行、信用社、储蓄所等储蓄机构的存款698988.27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占功、白金禄、赵翠兰在各单位或个人处的收入698988.27元。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任占功、白金禄、赵翠兰价值698988.27元的有关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