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梁丽、青岛天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丽,青岛天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梁丽,女,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天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南京路南学府花园东侧。法定代表人焦世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丽与被执行人青岛天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93元,被执行人履行593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第(2016)第518号裁决书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天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强审 判 员 刘 刚助理审判员 王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善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