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6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