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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与张某某、唐某某、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张某某,唐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负责人车跟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解某某,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唐某某、丁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某某、张某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卓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