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唐保香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辉,唐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刑初275号自诉人赵明辉,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6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人唐保香,女,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7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自诉人赵明辉以被告人唐保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明辉与被告人唐保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唐保香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是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明辉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常亮代理审判员 李教人民陪审员 仵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