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罗锦江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锦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238号罪犯罗锦江,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2006)清中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锦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处被告人罗锦江等三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4473.06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月23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被告人罗锦江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锦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罗锦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黄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北江监狱刑罚执行人员杨某、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罗锦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锦江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罪犯罗锦江减刑九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月5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8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记功。民事赔偿款人民币314473.06元已履行3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锦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锦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