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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康林强与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林强,康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1478号原告:康林强,男,198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康鹏,男,198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康林强与被告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康鹏给付借款3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日,被告康鹏向原告借款4万元,口头承诺5月份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偿还2000元,下欠38000元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康鹏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据,经本院审核,可以证明被告康鹏于2016年2月1日向其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康鹏向原告康林强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间应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对合法的借贷关系法律应予保护。因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康鹏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康林强借款3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康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