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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倩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倩,女,汉族,1986年1月9日生,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倩犯诈骗罪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述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份,原户籍地景泰县漫水滩乡北梁村的被告人王倩,离婚后经人介绍与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双岔村离异单身王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因二人均属离异家庭且都有小孩,双方无经济来源,且还要抚养孩子,生活拮据,王倩便产生了通过网络谈对象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2016年7月份,王倩用手机QQ搜索方式,主动添加了一个昵称为“Enjoylife”的QQ号码,添加成功后,王倩主动给对方QQ发消息,通过QQ聊天慢慢熟悉后,王倩得知对方叫胡某,在大唐景泰发电厂上班。王倩自称“姚思思”,是景泰县四个山人,并将自己的电话号码留给胡某。大概过了一个星期,王倩主动提出要和胡某谈对象,胡某觉得对方人还不错,便信以为真答应了和对方谈对象。王倩为了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达到骗钱的目的,谎称自己的微信号码丢失,让胡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账号供其使用。随后王倩通过聊天取得胡某的信任后,2016年9月18日通过微信对胡某谎称给其朋友借钱1000元,因其上班无法脱身,让胡某打给其朋友,并承诺事后归还,随后王倩将自己的工行卡号发给胡某,并谎称该工行卡是其朋友“王倩”的,后胡某通过手机支付宝向王倩提供的工行卡内转存1000元。2016年9月25日,王倩再次对胡某谎称其哥哥孩子生病在兰州住院,需要2000元钱,其在乘车途中不便,让胡某将钱打到其先前提供的工行卡上,承诺过段时间归还,胡某再次使用支付宝向王倩的工行卡上转款2000元。2016年10月9日,王倩又以自己经营化妆品店进货,资金不足为由向胡某借3000元钱,承诺店里挣到钱了归还,胡某通过手机微信向王倩微信转账3000元钱。同年10月22日,王倩又对胡某谎称朋友开店向其借钱,因其现金不够需借5000元钱,胡某信以为真便通过手机微信向王倩微信转账5000元,并明确告知对方年底前还钱。在此期间,胡某多次提出和王倩见面,均被王倩以各种理由推脱。此后,王倩有意躲避和胡某联系。2017年1月份,胡某以微信、短信、打电话的方式多次向王倩索要借款,王倩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并将胡某的QQ号码删除,弃用胡某为其注册的微信,断绝了和胡某的一切联系。案发后,王倩主动退回诈骗胡某赃款11000元钱。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银行卡客户交易清单、扣押及发还清单,证人王某证言,被害人胡某陈述,视听资料即被害人胡某手机电子数据提取分析报告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倩自愿认罪,退回诈骗被害人赃款11000元钱,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倩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王倩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登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