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鲍建立与贾双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建立,贾双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113号申请人鲍建立,住开封县。被执行人贾双剑,住开封县。本院在执行鲍建立申请执行贾双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鲍建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