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增秀与赵丽梅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秀,赵国平,赵国刚,赵丽梅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543号原告张增秀,女,汉族,1936年2月2日生,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赵国平,男,汉族,1957年6月11日生,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赵国刚,男,汉族,1959年3月13日生,住址新发街道。被告赵丽梅,女,汉族,1962年5月30日生,住址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秀与被告赵国平、赵国刚、赵丽梅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向长春市公安局建设广场派出所调查,并由该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证明原告张增秀已于2017年5月1日死亡,户籍于2017年5月2日注销。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案为赡养纠纷且张增秀已经于2017年5月1日死亡,故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张增秀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航 关注公众号“”